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嘉如 、 郭錦秀 、 石郁晨 、 陳彥呈 、 盧慶安 、陳怡靜、 林智化 、 蔡妙裙 、 黃玉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計算式:263,
800+373,444+81,700+459,100+689,657+596,177+320,637+175,220+551,310=3,511,04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