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即被告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謙禧投資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