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29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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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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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陳乃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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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住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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