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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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297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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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涂昭福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鍾貴珠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貴珠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江孟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