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298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債 務 人  王金玉   住○○市○○○路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金玉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惟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及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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