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728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728號
聲請人 李志鴻
上列聲請人為傷害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審理過程中,有未告知當事人
應行合議審判之理由、聲請法官迴避卻無從及時獲知結果,
及未給予最後陳述機會等程序不法情事,有侵害其受憲法第
16條保障之訴訟權之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現於法院審理中,故
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
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