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第1815號)後合併審理,本院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部分:甲○○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員簡字第1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5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另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施用方式,單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共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附表所示之查獲經過始查知上情。
二、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1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㈠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97年3月4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卷第
5頁)。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同上偵卷第7頁)。
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97年3月23日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紙(見97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卷第
5頁)。㈣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2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見同上偵卷第6頁)。
㈤97年3月23日警詢筆錄(見97年度毒偵字第1815號卷第3頁至第4頁)。
㈥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盛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查獲經過│應處之罪刑││號││││││├─┼────┼───────┼───────┼───────────────┼───────────┤│1│97年3月│其當時位於彰化│以將海洛因摻水│嗣於97年3月4日晚上11時30分許,│甲○○施用第一級毒品,│││4日下午│縣○○鎮○○路│置入其所有針筒│經警在彰化縣○○鎮○○路○段2│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5時許│5段2巷103弄│內注射方式(該│巷口,見其係毒品脫驗人口,即進│││││22號住處內│針筒業已丟棄)│行盤查,甲○○雖否認曾於左揭時│││││││、地施用海洛因,惟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2│97年3月│其上址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嗣因甲○○另案施用毒品執行案件│甲○○施用第一級毒品,│││22日中午││置入其所有針筒│經檢察官簽發拘票,由司法警察於│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2時許││內注射方式(該│97年3月23日上午8時30分,在其││││││針筒業已丟棄)│當時位於彰化縣○○鎮○○路○段│││││││2巷103弄22號處進行拘提,甲○○│││││││即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左揭施用海洛因犯罪前,自│││││││動向員警自首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並主動接受裁判,經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97年3月│其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嗣因甲○○另案施用毒品執行案件│甲○○施用第二級毒品,│││22日中午││命置於鋁箔紙上│經檢察官簽發拘票,由司法警察於│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2時││,下方以火燒烤│97年3月23日上午8時30分,在其││││││吸煙方式│當時位於彰化縣○○鎮○○路○段│││││││2巷103弄22號處進行拘提,甲○○│││││││雖未坦承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惟│││││││坦承有施用海洛因犯行,且同意接│││││││受採尿,經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