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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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 陳年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 陳麥冬 訴訟代理人枋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伍仟柒佰叁拾元。查本件經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佰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元,有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可考(即如卷附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B、C部分,經鑑價結果合計壹佰壹拾壹萬叁仟陸佰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叁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