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大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大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大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739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張永宏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