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瑋德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瑋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瑋德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
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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