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勝彬原名黃欽明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勝彬(簡稱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90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7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6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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