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孝先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孝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孝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8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臺上字第159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6月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