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上述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日寄存送達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鄭純惠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