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合夥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157號聲請人 張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 蘇景祥 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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