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79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執行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343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3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聲請再審裁判費,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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