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賴治 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曾鴻文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