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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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9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相對人即被告 賴治民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判決參照);亦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65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大四下試前被告早知原告 色弱 :⒈民國105年10月20日第一庭原告和被告已經對質大四上原告親口告知色弱請被告協助教學。
⒉訴訟代理人又於106年9月26日發現被告在原告大三2014/2
/20(週四)11:58PM回信被告已知原告色弱,訴訟代理人請其教學、測驗協助,被告於校內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皆侵權原告推諉不知遭駁回、敗訴關鍵。訴訟代理人提證確認2014/2/20(週四)11:58PM,16封信往返非垃圾信件,此封之後被告確有收信,被告曾於2/20、2/23、2/25、2/26收信回信,被告已收信知悉訴訟代理人有告知原告色弱。
㈡、被告未依學則盡責收回原始試卷造成民事鑑定延宕:依國立嘉義大學學則第52條:……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其保存時間為1年。證實大四下全班考大動物疾病學原始作答卷同學不能帶回,被告須保存1年以資備查。
㈢、106年6月1日又當庭羞辱原告,不指導原告報告,亦為侵權原告名譽、隱私,系主任亦是證人。
㈣、陳報狀十七之十之事證應列入被告侵權判決:⒈106年11月16日辯論未終結,法官允許仍可呈陳報狀十七之
九新事證即黃同學網路加重誹謗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待審,因而未辯結,才修正損害求償及精神慰撫金試算表。
⒉被告主導同學網路霸凌名譽毀損,絕非犯案學生個人所為,
請法官調閱嘉義地檢105年度他字第1651號106年2月16日出庭紀錄,黃同學在該案刑事庭說出本案偵查狀況洩漏給被告,被告竟洩漏原告全色弱隱私之教學業務上知悉之秘密給黃同學。黃同學於西元2014年9月29日網路誹謗內容,就是大三海報的情事,就是2014/2/20-26信件,絕非犯案同學個人所知悉。原先原告要和黃同學和解,和解條件就是民事庭出庭作證被告課堂上或私下和師生洩漏原告申訴、提訴訟與課程無關之業務秘密,造成同學集體網路FB侮辱、毀謗情事。黃同學將和解條件洩漏於被告,被告曾出示於民事庭呈法官想傷害原告。
㈤、原告被被告逼不得已才上法庭,請法官勿枉勿縱,補充判決勿再偏頗被告,106年11月30日判決偏頗被告駁回原告之訴,損害原告權益逼得提上訴。訴代知道法官用心良苦怕損及被告工作,但是嘉義大學獸醫系學生受教權何在?被告在嘉義大學獸醫系所做所為侵害原告事證明確已經失格為人師,也傷及其他無辜學生,遭被告擋修延畢之學生不敢申訴、訴訟,大部分受害學生都被迫休學,家境好的選擇出國就學。原告是嘉義大學獸醫系唯一勇敢站出來申訴、訴訟的被害學生,就等法院公平正義的判決消被告氣焰,不要在貽害學生。這次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被告氣焰更高張,在學校作威作福,對原告不利情事,更擔心出社會就業被告亦不放過原告,法官負不起責任,被告不值得法官再偏頗侵害原告及其他嘉義大學獸醫系學生。
㈥、被告訴訟代理人張蓁騏律師接手後,從未收到其答辯狀,判決文似答辯。
㈦、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云云。
三、經查,原告具狀聲請補充判決之上開事項,經核均屬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從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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