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交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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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交簡字第82號
被 告 劉世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3814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劉世正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出發
」後補充「,欲往麥寮鄉長庚醫院雲林分院,」,「6時許
」後補充「,沿聯一號道路由東向西直行」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被告酒醉
駕車,顯然欠缺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觀念,且經抽血檢驗測
得其換算呼氣測試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732毫克,酒醉程
度不低,並因酒後注意力、控制力降低,致發生自摔事故,
危害自己及用路人行車安全。另參被告係酒後駕車初犯,家
境勉持,經濟狀況不佳,本件未造成其他損害,及其他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