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建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建發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建發│自民國0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327884││06月14日││二零三│││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