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美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貳萬叁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98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截至98年5月6日止仍有23,620元之本金、1,640元之利息及900元之費用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