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李柔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叁拾貳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叁拾萬零陸拾陸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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