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366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乙○○與甲○○係鄰居,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十九時三十分許及同年五月一日十九時許,乙○○因不滿甲○○在住處喝酒吵鬧屢勸不聽,遂基於毀損之概括犯意,連續打破甲○○在臺南縣安定鄉安定村安定七十三之一號玻璃窗五面及紗窗三面。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第四百五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