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3年度票字第23427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取93年度票字第23427號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戶籍謄本工本費費用新台幣10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雅惠計算書:
┌───────┬──────┬──────┐│費用名稱│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定聲請費│13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320元││├───────┼──────┼──────┤│合計│4,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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