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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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準)為新台幣17,433,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8,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