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52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峙傑 債務人朝日衛陶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債務人 鄭佳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玖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