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黃琪芳 被告 高昀
蘇柏綸 林紘綦
陳嘉穗 吳承桓 余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彭慶文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