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原告 楊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15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智暉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