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47號聲請人 王正健 相對人 王林銀 說上開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一「之子 王正文 (男...)」之記載應更正為「之女王正文(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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