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58號原告 曾彥堯 被告 伯克 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二、第二至四行關於「又被告之戶籍地及現居地均在新北市新店區,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前開合意管轄之約定,對被告並無顯失公平之不利益」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之戶籍地及現居地均在新北市新店區,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前開合意管轄之約定,對原告並無顯失公平之不利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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