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林建助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告 林靜美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號之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是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5600元(參照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年房屋稅繳款書所列載課稅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