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楊黃來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應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