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34號原告 吳尚霖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被告 吳西良
陳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 吳欣瑾 以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房屋申辦之房屋貸款自民國104年9月起迄今各月之貸款「利率」明細到院,繕本並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