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2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複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兆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