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8號

聲請人 范雨政

即原告

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長茂 之繼承人、 施至宗施岳志張芝瑜張進彥張協瑞張育順 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68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被告)張長茂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存在,若有則追加張長茂之全體繼承人為本案之被告,並追加聲明「張長茂之繼承人應就張長茂所遺留坐落林內永昌段1737地號土地、面積161.4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分之1土地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張長茂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提出現況照片,說明通行方案。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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