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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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救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救字第6號聲請人 徐源昌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因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聲請人徐源昌確無資力,惟有提起行政訴訟之必要,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另案(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案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定為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乙情,業經本院查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號卷查核無誤,是同一聲請人之資力應為相同;且聲請人業提出其財產資料(見本院10
5年度救字第6號卷第28至33頁),經核對後確認其確屬無資力無誤,本院因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戴仲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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