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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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游國鍮 債務人 林瑋晨 債務人 林進勝 債務人 張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6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瑋晨、林│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按年息1.83%計│││226091│進勝、張玉│5月01日起│09月29日止│算之利息│││元│蘭├──────┼──────┼───────┤││││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按年息1.76%計│││││9月30日起│10月15日止│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10月16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瑋晨、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6091│進勝、張玉│6月01日起││內者,按上開利│││元│蘭│││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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