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45號聲請人國際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一年司催字第一三八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八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益科股份│國泰世華商業│101.07.20│伍仟柒佰元│BQ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信義分行││││├─┼────┼──────┼─────┼─────┼─────┤│02│益科股份│國泰世華商業│101.07.20│伍仟柒佰元│BQ0000000│││有限公司│銀行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