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18號聲請人 胡偉仕 代理人 曹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1│1000│├──┼──────────┼───────┼──┼──┤│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1│1000│├──┼──────────┼───────┼──┼──┤│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1│1000│├──┼──────────┼───────┼──┼──┤│0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05│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600│├──┼──────────┼───────┼──┼──┤│0006│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68│├──┼──────────┼───────┼──┼──┤│0007│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06│├──┼──────────┼───────┼──┼──┤│0008│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0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