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89號聲請人東成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101年6月30日│120,000元│TG0000000│││ 司林鑫堉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