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03號聲請人 黃劉依妹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0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年4月30日│115,500,000元│0000000│├──┼──────────┼──────────┼────────┼────────┤│002│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年9月20日│31,871,459元│0000000│├──┼──────────┼──────────┼────────┼────────┤│003│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年9月20日│2,846,000元│0000000│├──┼──────────┼──────────┼────────┼────────┤│004│東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3年4月30日│221,083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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