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被 告 許大仁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第14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9月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駕駛牌照號碼4408-J5號自用小貨車,於民
國(下同)104年8月19日11時50分許於行經新北市○○區○
○○路○○○號時,因倒車時,疑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致
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 張竟秀 所有並駕駛之ALL-9165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受損。關於車輛毀壞部分,原
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工資62830元、零件90470元)。此項損害係肇因
於被告駕車不慎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自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第196條
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交通事故申訴書則
辯以:
(一)被告○○○區○○路送完貨後,車子後退準備離開,當時
中午天氣炎熱冷氣又不冷,於是把窗戶放下,退到館前西
路上時聽到我的右側遠方處,有聽到車子引擎聲很大聲,
於是就將頭轉向右側平行查看,看到的距離當時沒測量,
察覺對方車子速度很快,於是就馬上反應將本人的車停下
讓對方車子先行。
被告:這台車怎麼開這麼快前方是菜市場不怕危險嗎?
檳榔攤老闆:這車開這麼快真危險!
被告:對啊!開這麼快我停下來讓對方好了,以免危險!
檳榔攤老闆:年輕人你讓對方比較好比較安全!
與老闆對談中,車子就停下來呈停止狀態等待對方通過,
沒想到隨後就車子就被撞到!
(二)被告也跟著撞擊力撞到車子內裝手指關節有破皮,被撞後
我轉向左側看對方車子,對方並沒煞車就直接開過去,眼
看對方即將逃離現場,我就下車衝上去追趕,當時地點在
館前西路上的菜市場附近人潮很多,我邊追邊喊這台車肇
事逃逸請幫忙攔車,在福德路與中興路菜市場附近有好心
路人幫忙攔下車子,車子被攔下後對方還是不停止,還在
往前想離開,被告追趕到車子副駕駛座旁,被告敲車窗請
對方靠邊下車,對方不理會被告,對方還在想往前離開,
被告看到不理會也不停車,被告就拿起電話準備報警處理
,這時有台警車經過,被告就前往告知請警員協助處理,
副駕駛男警員下車告知被告,他們是巡邏員警正在巡邏執
勤中,也沒職權處理要幫我轉報交通隊前來處理,被告請
求員警請他們先把對方車子攔下移至路旁處理車禍事故,
因為對方還想跑!此時駕駛女警員下車前往在路中央的肇
事車子,請車主停車並先把車子開至路旁,車主看到員警
後才將車停至路旁下車。
巡邏女警:妳不知道在南興路與館前西路口與車擦撞嗎?
妳還離開現場,妳不知道離開現場就是不對嗎?
對方:我並不知道我有撞到車子,因為我趕著去醫院所以
不知道發生何事,我車上有老人家趕著去醫院就診不知道
剛有發生事故。男警員請對方車主的老人家下車,並問是
否有受傷。
巡邏男警:擦撞有受傷嗎?能否自行行動前往就診?
對方父母:沒事(沒撞傷)能行動。
於是我幫忙叫計程車來載老人家先行前往醫院就診,留對
方車主下來處理車故。
女警再次詢問對方:車主妳不知道車子車撞後不能離開現
場嗎?
對方:我知道,我在找車位停車。
被告聽到後回應:前後回答怎不一樣!妳(肇事車主)在說
謊,妳看後面車位這麼多!
附註一:當時南興路到中興路路口,路邊都有車位可停靠
對方:真的啦!我知道好像撞到車,我找不到車位停下處
理,我趕著去醫院沒注意到有車子。
這時被告請女警作證,請女警把此談話內容告知交通隊處
理,好心路人要先離開也跟男警說攔車經過,聽到有人喊
肇事逃逸幫忙攔車就把這台車擋住但這台車還在往前動卻
不停止,隨後我與好心路人道謝後路人就離開了,我請2
位巡邏員警把聽到的談話內容,等交通隊到後做轉達告知
情形及談話內容;等到交通隊到後,2位巡邏員警把談話
內容及情形轉達完成。2位交通隊員警回應:知道了,他
們會處理。巡邏員警聽到回應後離開。
這時被告跟對方車主及2位交通隊警員開始對談,我告知
交通隊警員剛剛的經過及談話?容都有請巡邏員警轉達於
你們(交通隊員警)。
被告:所以你們2位是清楚剛才轉達的事故經過及談話內
容的嗎?
交警回:有轉告了,已清楚先前的經過及談話內容了,請
放心。接下來換我們處理。
。
交警問:你們是否知到剛剛發生事故。
我跟對方:知道。但這時對方卻說:我剛剛有跟巡邏員警
說,他在倒車沒注意我就撞到我的車,被告車子事故當時
已是靜止不動狀況,有檳榔攤老闆做證。
被告聽到後非常生氣就怒斥對方:妳又在說謊剛剛說的又
跟現在不一樣!
對方:我剛剛就是這樣跟巡邏員警這樣說啊!哪有說謊啊!
被告:警察先生請你們把剛剛的巡邏員警轉達的告知,作
證對方車主在說謊。
交警:我們有聽到巡暹員警的轉逵了。小姐(對方)妳說的
不對喔1剛剛同事轉達很清楚是妳自己承認,妳行駛中沒
注意到對方車子,妳趕著去醫院,然後又說在找車位,不
是嗎?妳要想清楚喔,不能亂說喔!
對方:對對對,對啦!我頭昏昏的,不清不楚的。確認後!
進行酒測“雙方為0“交警詢問:是否有保險?是否要使用
?
對方:是我撞的,我有保險我自行用保險處理車子。
我:我也有保險,但我車傷一根木頭及部分擦傷。
(三)因為對方已承認錯,也要用保險自行處理,被告就沒使用
保險了。交警各自帶開各‧做筆錄。被告被賴姓交警帶
到檳榔攤處跟檳榔攤老闆借桌子開始製作筆錄,此時有請
賴姓交警測量距離,但賴姓交警不願意聲稱筆錄只能做車
子週遭範圍。
被告:你(賴姓交警)沒寫我做停止的動作原因這樣不會
被誤判或誤會嗎?
賴姓交警:筆錄規定不能註記跟發生地點以外的事。
被告:哪有這樣的,你(賴姓交警)沒寫誰知道車子有沒
有停止。
賴姓交警:這是規定不能寫。我會處理的不用擔心。
筆錄做完後,被告請檳榔攤老闆跟賴姓交警說發生經過,
賴姓交警也問;老闆你是否有目擊經過。
檳榔攤老闆:當時我人在門口抽菸,有聽到車子聲音很大
,轉頭轉過去看這車開這麼快真危險,之後跟被告對話:
年輕人!你讓對方比較好比較安全!有看到被告車是停止的
!對談完就聽到碰了很大聲了,對方就跑掉,我就叫年輕
人快追喔!我看到筆錄上賴姓交警都沒寫,告知賴姓交警
怎沒紀錄?
賴姓交警:筆錄規定不能寫其他的事,但我有聽到全部人
的談話內容了,我會處理,不+用擔心,而且對方也承認
沒注意到你的車不是嗎?也說要自行處理不是嗎?
被告:是沒錯,但是你要問清楚處理好,不然對方一直在
說謊,到時害我被撞反變我撞人就不好了!
雙方做完筆錄,賴姓交警再次詢問雙方。
交警:小姐妳剛承認妳沒注意對方車子,所以發生車故,
妳自己有保險,妳要自行處理對不對?要不要對方使用
保險。
對方:對,我有保險,我自己找保險公司處理。
交警對被告說:先生你說車損不大,所以你確定不用保險
嗎?
被告:我車只看到右後方擦傷及一根木頭掉落而已,損傷
不大,而且對方車子損傷嚴重,我看算了別給對方太多負
擔,小傷我跟公司報備過了,無大礙沒影響車子就好,應
該不用報出險,對方也承認錯了,車子也要自行負責了。
只要跟我沒關係沒事就好,我車還可以正常行駛沒影響。
最後請你們(交警)把全部人的談話內容處理好不要害到
我就好。
交警;不用擔心啦!他們(證人及巡邏員警)說的我會另
外處理的,重點是對方已承認是對方撞的她自己去找保險
公司處理,跟你應該沒關係了。對方一直問處理好了嗎?
對方:我的老人家在醫院等,我趕著要去醫院,可以走了
嗎?
當時交警說處理好了,你們說好要各自處理如果沒意見就
離開吧。
被告:妳確定要自行處理,要我保險公司幫忙嗎?
對方:不用,我自己有,我自己處理,我真的要趕去醫院
,我先走了。
三方各自離開,最後我跟交警及檳榔攤老闆道謝後就離開
繼續送貨了。
(四)總結:
⑴對方發生事故後,即使在不_覺的狀況下有至少二次機會
可停下車子,但卻未停,直到巡邏員警出面才停車靠邊。
⑵對方在陳述事故經過中,前後說法不一致,疑避重就輕想
撇清事故,甚至說我本人的車子倒退導致對方車子撞到,
顛倒事實。
⑶對方於當時筆錄已承認自己造成事故,且將由自行保險公
司處理,我自身的損失(身體皮肉損傷及車體損傷)念及對
方負擔與老人家在醫院等待不追究,又因交警筆錄不確實
,沒將證人及巡邏員警的證詞處理好,及對方車主的\"呈
堂證供\"都沒紀錄,爾後被告卻收到對方保險公司透過法
律途徑向被告求償,被告由受害者反變加害者,深感不平
委屈,祈求司法還與被告公道。
⑷交警未告知\"刑法告訴權\"及〃證人證詞〃及\"對方車主的
口供\"與\"自己聽到的證詞\",都沒處理好,也沒告知承辦
人員,導致誤判結果,是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之條件要
素〃
⑸肇事對沒依照規定開單或吊扣駕照各等語。
四、經查:
(一)依至現場處理警員 葉力豪 所繪製之車禍現場圖所示,原告
保戶所駕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自小客車)右側
車身與被告所駕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自小貨車
)後車身相撞擊,又自小客車行駛於館前西路往南門街方
向,自小貨車則由南興路倒車至館前西路,足見被告倒車
時,未讓行駛幹道之自小客車先行,為肇事原因,
自小客車則無肇事因素。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應負肇事責任,已如前述。查系爭車輛係93年1月
19日發照,修復費用共計153300元(工資62830元、零件
90470元),有估價單影本乙件在卷足稽。而本件汽車之
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
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依行政院頒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
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又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
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汽車於
104年5月11日領照迄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04年8月19日止,
使用3月,其零件折舊額為83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為82124元。至工資部分則均得
請求。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在144954元之範圍內為有理
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及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449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5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遲延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份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