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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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即被告配偶 沈文英 被告 郭天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始終坦承犯罪,應無再犯可能,且有固定住所,應無羈押必要,且家中尚有年邁婆婆高齡87歲需人照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聲請人即被告郭天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各情,為被告自身之家庭狀況,與被告本身有逃亡之虞,並無必然關聯,況被告尚有配偶即聲請人沈文英目前居所亦與被告相同,堪認聲請意旨所稱被告所負照顧年邁婆婆之責,尚非無可取代。參以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於104年12月3日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釋放後,於10
5年3月10日即未到庭接受偵訊;檢察官旋於同年3月21日提起公訴;而本院審理中,被告屢經合法傳喚通知亦未到庭,棄保逃亡,本院乃於105年5月26日裁定沒入保證金,並於105年6月7日予以通緝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臨時收據、同署105年3月10日訊問筆錄、本院105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沒入保證金裁定及通緝函稿在卷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33804號卷第114至115頁,105年度毒偵字第228號卷第68頁,本院105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卷第303頁、第312頁),足見被告已有逃亡事實,且徒以具保方式並不足以擔保被告將來到庭進行審判程序,經依比例原則權衡被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本院復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為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林琮欽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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