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瑩 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4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