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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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原告 金大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芳儀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以該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