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171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政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借據影本、放出明細查詢單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民事委任狀等,惟上開民事委任狀記載「委任人內政部營建署、受任人 鍾子堯 」,聲請狀上代理人卻是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下稱玉溪農會),並使用玉溪農會及其法定代理人張添富之印文,玉溪農會明顯未受內政部營建署之委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與代理關係、複代理關係相符之委任狀。(營建署委任玉溪農會玉溪農會複委任鍾子堯先生)」,債權人雖於112年1月12日以民事補正狀陳報民事委任書,然該委任書卻是「委任人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受任人鍾子堯」,仍非受內政部營建署之委任,本院再於112年1月17日電話通知補正,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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