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75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企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