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洪小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大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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