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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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尤信雄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