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拍字第四一二五號
抗告人 朱美惠 右抗告人與聲請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