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一四號
自訴人乙○自訴人丙○○共同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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